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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嘴山市2020年度消费纠纷调解典型案例

2021-03-15 11:00:44 来源: 石嘴山市新闻传媒中心

案例1购买保健品被忽悠消费者权益受保护

【案情简介】2020年12月21日,大武口消费者协会接到杨女士的投诉,称其购买价值3500元的速溶茶,据宣传可以治疗失眠、健忘、降血糖、降血脂、心绞痛、心梗等疾病,买回家后女儿不让服用,并带杨女士去医院看病,大夫也不建议服用。与商家多次协商,不予退货,于是向大武口区消协投诉,请求帮助。

【处理过程及结果】

接到投诉后,工作人员立即前往调查了解情况。经调查核实,经营者在推销保健品时没有将真实信息告知消费者,导致消费者误会了该速溶茶可以代替药品治疗失眠、健忘等疾病。该行为已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经多方宣传调解,经营者同意退还速溶茶3500元,杨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。

【案件评析】

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有关规定,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服务质量、用途、有效期限等信息,应当真实、全面,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,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、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。本案中经营者虚假宣传,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。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尤其是老年人消费者,保健品不是药品,千万不要轻信和购买那些宣称具有治疗或者辅助治疗作用的保健品。

案例2游乐活动保安全儿童受伤担责任

【案情简介】2020年8月10日,消费者赵先生的投诉,称带孩子在某恐龙乐园玩耍时孩子的脸部被大恐龙的尾巴刮伤,缝了5针,要求该游乐园承担医药费和相应的赔偿。经与商家多次协商未果后,向大武口区消协投诉,请求帮助。

【处理过程及结果】经调查,游乐园工作人员对玩耍的孩子未采取相应看管和监护措施,游乐园应该尽到确保孩子人身安全的责任。经调解,游乐园一次性支付医药费等各项费用2000元,双方表示满意。

【案件评析】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有关规定,游乐园对玩耍的孩子要进行看管、监护,并告知其看护人员相应设施的安全风险和必要的防范措施,对在其中游玩的儿童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,赵先生的孩子在游乐场中受伤,表明其未履行好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,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案例3未成年人消费须追认商家理智销售要切记

【案情简介】2020年6月25日,惠农区消协接到王先生投诉,两名12岁的未成年人在惠农区某手机店购买了两部新手机,价值1500元,家长得知后要求退机。投诉人认为未成年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,销售行为不成立,请求惠农区消费者协会帮助协调退机。

【处理过程及结果】经调查了解,投诉情况属实。未成年人不具备购买手机的消费能力,经营者不应当向未成年人出售该产品,而家长对孩子负有监护不到位的责任。经调解,商家退还消费者现金900元,消费者退还了手机。

【案件评析】根据《民法通则》有关规定,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;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,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。《合同法》第四十七条规定,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、智力、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,订立的其他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,必须经过他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后,合同才能有效。本案中的消费者只有12周岁,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范围内,购买手机的行为,已超过了应有的行为能力,在监护人不知情、不同意的情况下购买手机的行为是无效的,商家应予以退货退款。

案例4驾驶培训难继续消协调解助维权

【案情简介】2020年8月31日,何女士反映在某驾校交报名费3800元,因工作调动无法在此汽车驾驶学校继续培训,要求退学退费,驾校要扣费1000元,多次与驾校协商均未果,向平罗县消协投诉,请求处理。

【处理过程及结果】经过调查了解,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,调解中双方各持己见。通过学习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收费政策后,双方达成调解协议,驾校同意将未参加学习费用的3200元退给何女士,何女士表示满意。

【案件评析】依据《合同法》和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有关规定,何女士确实因为工作调动无法继续参加驾驶员培训,双方应当协商解除培训合同。何女士承担已培训学习的学科费用,未参加学习的相关费用,驾校应当退还给消费者。(文字均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



【编辑】张晓 【责任编辑】刘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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